原告:某某装饰公司
被告:崔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个体
案由:欠款
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0万元
本案中原告与某某山庄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山庄的所有人是被告。合同中签订的主体山庄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合同内容为原告负责山庄的水电工程劳务部分,合同落款处,甲方没有盖章,签字是案外人即被告朋友孙某的名字,合同的签字无被告授权且被告不知情,乙方是原告公司加盖公章。
原告认为,自己在山庄施工水电工程,被告是山庄的所有人,应当给付工程款,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是合同的签订主体山庄,而是起诉了被告这个自然人。
经过庭审查明,被告将山庄交给自己的朋友孙某负责山庄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并没有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孙某签订的这份施工合同,被告根本就不知情,被告将山庄交给原告管理后,原告在施工中出现了问题,原告已经退场。被告只与第三人王某签订了一份包括五项在内的施工合同,工程由王某施工且已交付,至于原告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事后也已结算完毕,不存在拖欠的问题。
在法庭辩论中,作为被告人代理律师我的观点如下:
1、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给付工程款1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被告之间既无施工协议或是合同,原告也无实际施工的事实,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10万元于法无据。
2、原告主张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并不存在。
本案中吉庆山庄的实际施工人是案外人冮贵昌而并非是本案原告,因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共计85万元,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全部给付承包人冮贵昌,承包人冮贵昌对此也予以承认。对被告而言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至于水电部分的款项,因为是由案外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被告并不知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也没有书面的委托手续。
3、原告举证的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
原告出示的证据内容被告从来没有看过,对此也不知情。而该份证据正文的内容与落款处被告的签名也并非是同一人同一时间书写,证据内容并没有明确的体现出是被告拖欠了原告的工程款,既没有数额,也没有双方关系的确认。此份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仅凭这段陈述无法证实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
4、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请。
从本案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均不能体现出是被告拖欠了原告工程款,原、被告之间无任何直接的关系,原告起诉被告还款主体不适格。
综上,原、被告之间既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因施工而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法律是公平的也是公正的,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还被告一个公道。最后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此案件终结。
本栏目:深圳横岗律师
上一篇:如何申请互联网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