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出车祸 保险公司判赔近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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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出车祸 保险公司判赔近13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利用兜底性免责条款,以投保人违规上高速为由拒绝理赔。2014827日,随着南通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孙某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孙某系江苏XX一个体户。20133月初,孙某领取了C1驾驶证。领证时,教练再三嘱咐孙某,领证后有一年的实习期,尚在实习期内的驾驶员上高速必须有其他驾驶员陪同,否则会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个月后,孙某在一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初始时,孙某尚能按照教练要求谨慎驾驶。半年过后,随着车技的日益娴熟,孙某却渐渐地将教练的叮嘱抛之脑后。2013117日,孙某独自驾驶该车进入沈海高速,并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孙某所驾小型客车的损失为127911.52元。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事故发生后,孙某想起自己购车时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翻出保险合同。孙某见保险合同载明保险金额为148320元,保险期限自2013327日起至2014326日止,随即兴冲冲拿着合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指着合同上的兜底性免责条款说,孙某实习期内单独上高速违反了公安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尽管孙某再三争辩,保险公司仍不予理睬。孙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理赔款127911.52元。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向投保人做出充分说明。现保险合同用兜底性条款框定保险范围,既使得免责条款不能做到具体明确,也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故从《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不应认定兜底性免责条款的已经发生效力。孙某主张保险理赔有据可依,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说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合同兜底性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寻求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免责范围过分扩大,以保护相对弱势的投保人。由于兜底性免责条款并不具体明确,更无从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而不应认定其法律效力。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分析涉案保险合同本身,不难得出相应结论。保险合同第六条第七项第三目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哪些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但是,其中并没有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现保险公司以抗辩理由要求免责,实则扩大了其免责范围,明显欠妥。综合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保险公司以兜底性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明确缺乏法理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孙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精神。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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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日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本案中,张彭中的驾驶证系初次领取,发证日期为2003717日,准驾车型C型,为实习期驾驶员。双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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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3822日签订的赣G***桑塔纳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即2003823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之规定,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上诉人履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保险单上明示告之及被保险人自己阅读保险单予以免除,因为该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同其他各类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样,都会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合同中,上诉人将明确说明解释为书面合同条款形式告知,那么保险合同与其他各类合同一样,无须再另外履行明确告知的义务,则《保险法》第十八条的明确告知失去了法律意义。综上,《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口头逐条明确解释说明保险合同书面记载的免责条款的具体意思,而不是上诉人所称的书面合同条款形式告知即履行了法定明确告知义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此次事故虽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中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但因上诉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明确告知义务,故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万峰明确看过保单,其未表示异议即表明已承认和接受保单载明的事项和免责条款以及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履行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的义务,其效力应更优于言辞告知,免责条款有效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HS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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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5: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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