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成功交易 居间佣金仍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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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9月,徐先生通过某中介居间与房东潘大爷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徐先生购买潘大爷的房屋,房价为180万元,买卖双方应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日分别按照总房价款的1%各自支付佣金。当日,徐先生还与潘大爷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于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签订《买卖合同》。潘大爷收了徐先生2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款收据。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后,由于房价上涨,潘大爷不愿意出售房屋,也不再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同意承担违约责任。经协商,潘大爷将已收的定金2万元退还给徐先生,同时另支付违约金1.8万元。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但几个月后中介公司突然将徐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1.8万元。徐先生表示,中介公司虽促成其与潘大爷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但是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就终止了,居间服务尚未完成,因此不同意支付佣金。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说 法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正式买卖合同的签订系为产权交易过户备案之需,并非买卖关系成立的惟一标准,徐先生与案外人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的《买卖协议》已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认定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因此有权收取居间报酬。但是因交易未成,原告未提供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等后续服务,其在居间义务未完成的情况下得到居间报酬与居间义务履行完毕可得的报酬数额相等,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法院可酌情扣减佣金数额,最终酌情判决徐先生支付中介服务费5500元。 rDE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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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5: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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