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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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张妍和赵博洲原系同学关系。张妍想在北京购买一套房屋,当时赵博洲获得了一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因此张妍找到赵博洲希望可以购买他的经济适用住房。双方协商一致,出于信任关系,双方仅口头协议:购买该房屋的房款由张妍支付,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在行过户手续。
2005年8月11日,赵博洲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4号楼110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博洲购买1101房屋一套,价款为51万元,房屋总面积190平米。合同福建吴付款方式约定:“1、买受人与2005年8月2日前交付房款11万元;2、买受人于2005年8月20日前交付购房款4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妍实际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及契税、土地出让金、公共维修金等费用。
2005年8月20日,张妍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实际入住了该房屋。
2006年4月14日,该房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人为赵博洲,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后便由张妍持有。
2009年,赵博洲以自己女儿要出国办理签证为由向张妍索取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张妍信以为真,遂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给与赵博洲。
2012年8月5日,张妍找到赵博洲希望过户,但赵博洲以现在不方便为由推脱。后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张妍遂将赵博洲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赵博洲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诉争房屋为赵博洲所有。张妍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2014年,张妍将赵博洲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因借名买房导致的损失40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张妍于判决生效后七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离,将该房屋返还赵博洲。
二、赵博洲返还张妍购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共计55万元。
三、赵博洲赔偿张妍房屋升值损失217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博洲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规避购房政策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案件。
本案中,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在案件审理中,张妍向法院提供了购房发票、契税专用税款书、入住证明及银行取款记录单等证据,法院结合该房屋自交付后便由张妍实际占有并使用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因双方借名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亦违反了国家政策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赵博洲返还张妍购房款的判决是正确的。而根据双方之间的过错程度,因张妍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在合同未被确认无效前属于守约方,而赵博洲并未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赵博洲的过错程度比张妍的过错程度大,因此应当赔偿张妍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因此法院判决赵博洲赔偿张妍房屋升值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借名买房纠纷领域专家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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