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律师对一件借名买房协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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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文为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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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北京市某进出口公司想购置一处房屋作为员工宿舍使用,而当时该公司名下的一名员工唐燕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因此该公司便希望可以通过唐燕名义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双方约定由公司实际出资购买该房屋,借唐燕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因此公司委托唐燕在公司共同共事的亲戚张子昌办理相关手续。因为唐燕当时在公司已经很多年,所以出于对他的信任公司领导并未和他签订有关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154日,唐燕于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燕购买涉诉房屋,房屋总价款总计43万元,其中首付款9万元,房屋贷款为34万元。唐燕所在的公司支付了首付款。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1512日,张子昌办理了银行贷款34万元,该房屋交付之后,公司便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之后的按揭贷款,每个月公司均按时交付,一共交付了6年之久。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06年,该房屋下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人为唐燕,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张子昌于2010814日从该公司离职,将当时的购房合同等原件带走。2011122日,唐燕作为出卖人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了张子昌的儿子张跃,双方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网签,约定出卖人出售涉诉房屋,成交价格为59万元人民币。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412日,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跃。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12月,公司发现该房屋已经被唐燕出售且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张跃,遂找到唐燕理论,双方争执不下,遂该公司于201342日将唐燕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跃和唐燕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诉求法院判令唐燕与张跃协助将涉诉房屋过户至我公司名下。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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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唐燕与张跃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驳回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判决后,唐燕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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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借名买房纠纷专业解决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公司与唐燕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二、唐燕与张跃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一,公司虽然没有原始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由于其保管了房屋的购房发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银行卡元件等均由公司持有,且对涉诉房屋有过出资行为,结合涉诉房屋一直由公司实际控制的事实,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公司和唐燕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而关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合法,因当事人未在本案诉讼中提出,遂法院并未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的合法性。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二,唐燕与张跃之间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该房屋交付后便由公司实际占有并使用,而庭审中张跃并未如实说明购房时是否实际查看过涉诉房屋;其次,该房屋在原始买卖中公司是委托的其父亲张子昌,且他与唐燕属于亲属关系,其表示对公司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不知情,不符合常理;最后,有关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张跃在庭审中声称系其实际支付,按照生活经验和逻辑,买受人出资偿还银行贷款不符合一般的房屋交易习惯,因此,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关系和以上事实,结合生活经验,法院最后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公司要求过户的请求,法院考虑到该请求需要认定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合法,和本案并不属于统一法律关系,因此对其主张未予处理。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借名买房纠纷领域专家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gyY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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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5: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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