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A集团公司与B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2008)民提字第36号】中,法院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本质上属于一种财产权益,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可以承继;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0G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15: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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