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上诉称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上诉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已偿还银行全部本金47264.89元,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郑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上诉人宋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该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上诉人宋某某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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