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等地商事主体注册新政

深圳等地商事主体注册新政

1)通过公开批露的信息了解交易对手经营状况;

2)无需再为经营范围束缚手脚;

3)提醒企业按时如实提交年报。

近日据传广东省深圳、珠海等地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对公司注册登记方式作出重大改革。主要改革措施有:1、将原有的18种营业执照精减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四类;2、营业执照中不再记载注册资本数和经营范围;3、以提交年报取代年审。

深圳是民商合一的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唯一制定并实施了形式上的商法的地区,早在1999年深圳市人大就制定了《深圳特区商事条例》。目前我国学界已为《商法通则》的制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深圳等地的改革措施,明显是在为《商法通则》中相关制度设计探路。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措施目前处于试点阶段,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推向全国。在这种新的商事主体登记模式之下,商事律师,特别是担任商事主体法律顾问的律师朋友们,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因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注册资本,我们就无法从营业执照上了解一个企业规模和实力。这时候要了解一个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和经营状况,只有通过查阅它对外披露或提交管理部门的财务报告。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看到它的认缴资本、实收资本,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等情况,为决策部门订立合同提供参考。

2)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就进一步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的管制,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进一步得到了扩大。也在事实上废止了《民法通则》42条、49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制度,以后不会再存在所谓的“超范围经营”被处罚的危险。因此,在审查合同的时候,无需再行考虑经营范围的问题。

3)新规规定了企业如不按时提交年报,将被登记机关从登记簿中移除。因此,法律顾问应该提醒企业按时提交年报,而不是把年检的办理委托给一些中介机构,就不理不问。

2014-08-01 13:08: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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