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偷车贼杀婴案,该不该处死

长春偷车贼杀婴案,该不该处死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自首是不是免死金牌?

3)、舆情汹涌之下,法院更应坚持独立的价值判断。

34日长春一对夫妻将私家车停放在一超市门口,并将一两个月大的男婴放在车上,在这对夫妻购物时,男婴随车辆被盗。长春全城搜捕均未发现男婴下落,只找到被盗车辆。35日晚犯罪嫌疑人向警方投案自首,供认男婴已遭其杀害。消息传出,网上一片喊杀之声。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无疑,两罪应数罪并罚,但是否必须处于极刑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1)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刑极其严重的含义不仅是犯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更重要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极其罪恶,犯罪手段极其卑劣。同样是故意杀人罪即遂,可处死刑,也可处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有预谋的杀人为轻。其事先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盗窃车辆的故意,只是要驾车转移途中,听到婴儿啼哭才发现后座有一婴儿,为防止罪行暴露,临时起意杀害婴儿,杀人是因为意外情况的出现。美国规定了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其处刑重于临时起意杀人,我国刑法虽然没有做以上区分,但在量刑上也应考虑。

2)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两个方面,其一,节约司法资源,其二,自首者主观上有悔罪心理。之所以规定是可以从轻、减轻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主要是为了填补犯罪分子恶意利用自首免死的法律漏洞,也就是说在犯罪着手之前就已经谋划好自首,利用自首的保护,大胆实施其犯罪行为。这个案件的嫌疑人虽然是在民警和社会强大的压力之下投案自首,但是客观上节约的司法资源,主观上也有悔罪心理,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该名犯罪嫌疑人如不能得到应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话,只会使将来类似的犯罪嫌疑人破罐破摔,要么长期潜逃,要么继续作案,既不能实现自首的立法目的,也不能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

3)历史和事实证明真理往往在少数人那边,面对汹涌的舆情,人民法院更应坚持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这样才能避免多数人的暴政,这是司法的价值所在,同时也是议会不能投票决定处死某人,或者不能通过全民公决处死某人的原因所在。正义女神是蒙上眼睛的。

2014-08-01 13:08: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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