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囧》侵权案“原创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公告

泰囧》侵权案“原创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公告

  近日,《人在囧途》状告《泰囧》侵权,并要求《泰囧》赔偿1亿。因此,光线传媒发布了公告,称《泰囧》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此外,称目前并未收到有关侵权的机关公文。

  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媒体报道“《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旗’)诉光线传媒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

  媒体报道称:武汉华旗认为公司“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并将《泰囧》四家出品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涉嫌“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并声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13 年3月4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停牌并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针对媒体报道的相关文章

  内容公司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出品发行的《人再囧途之泰囧》是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拍摄和上映的原创影视作品,受国家法律保护。

  2、针对媒体报道的“关于《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诉光线传媒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侵权之诉”的相关内容,公司截至此公告发布之日未收到任何有关此事的司法机关公文。针对相关报道,公司如收到有关司法机关公文,将及时公告。

  3、公司对武汉华旗单方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制造舆论,对公司进行不符合事实的恶意攻击之行为,公司保留对武汉华旗进行起诉之权利。

  4、公司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的前期披露信息。

  5、公司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股票于2013年3月5日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4日

 

2014-08-01 13:08:55 浏览:

本栏目:深圳横岗律师

上一篇:借款纠纷向哪个法院起诉?

下一篇:本案间接利害关系人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横岗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